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31 瀏覽:2768
深建協字(2007)第044號
關于印發《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五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的《深圳建筑業協會章程》有關會員條款的規定對深建協字(2003)第16號《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正,于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協會 | |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
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
為增強與會員的聯系,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本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會籍系指會員資格的申請、審批,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變更,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會籍管理的基本規定,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文件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三條 深圳建筑業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并吸收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 申請加入深圳建筑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在深圳地區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企業、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
二、個人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對深圳地區建設有一定貢獻業的非團體會員中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4、團體會員中持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士。
第五條 會員證及審驗管理
1、會員入會程序應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會長審批后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個人會員證書。
2、
3、會員證實行每兩年審驗一次的審驗制度,逢單數年份進行。
第六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宜選派本單位綜合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的人員,負責與協會的聯絡工作,聯絡員應取得公司的授權,更換聯絡員應書面通知協會,聯絡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與協會的工作聯系。
第三章 活動管理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執行本會的決議;
4、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5、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有變動,應在變動后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秘書處具體工作部門。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條 會員是參加協會活動的前提條件,非會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協會活動,但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條 協會每兩年開展一次“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評選活動,逢單數年份進行。優秀會員單位是評選市優秀施工企業的基礎。在企業綜合評價中,對獲得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的會員單位,予以適當加分。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相應工作管理辦法,可以授予會員單位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會員單位的處罰分為:
1、行業內警告;
2、取消單項或多項業內評優評獎資格;
3、罷免常務理事單位;
4、罷免理事單位;
5、勸告退出會員單位資格;
6、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7、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8、對外駐施工企業的處罰,向其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報。
第十三條 處罰的具體實施按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分為三種情況:自行退會、勸告退會、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留會觀察1年。觀察期間暫不享受會員服務優惠待遇,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向理事會備案。會員自動退會后可以重新入會,按第五條第1款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規行約的,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的單位,經秘書處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予以相應的會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深圳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