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19 瀏覽:2791
公開房屋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的這三大建議近日被省建設廳一一“否決”,該廳在答復中表示,對商品住房成本價進行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
今年省“兩會”期間,朱列玉建議通過開發商公開房屋成本價、有關政府部門出臺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的方式來控制房地產行業的暴利行為。
對于公開房屋成本價的建議,省建設廳認為這一做法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因為在市場經濟下,決定價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關系而不是成本,開發商有根據市場需求以及房屋質量好壞、配套設施是否完善,檔次定位等情況確定銷售價格的自主權。對商品住房成本價進行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
朱列玉建議的成本價申報與預售許可制度掛鉤,該廳認為沒有法規依據,也難以操作。因為在申請預售許可時,該商品房為在建項目,開發商申報的也僅為預算成本,房地產主管部門難以對其核算。房地產或者價格主管部門如果要對每一個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成本核算,工作量非常大,缺乏可操作性。
在商品住房銷售過程中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省建設廳也認為不可行。因為《價格法》規定,重要和稀缺的商品和服務,才可納入政府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范疇,具體以中央或地方定價目錄為準。而現行的《廣東省定價目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別的住房價格則未列入。
同時我省商品房銷售價格現狀不符合《價格法》規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啟動條件,不應適用。
所以該廳認為,政府對市場定價過分干預,采用公開商品住房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等手段,容易對市場經濟規律造成破壞。
省建設廳還透露,他們將通過規劃手段,增加中小戶型、中低價位商品住房供應。在核定出讓房地產土地的規劃設計條件時,在原有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基礎上,增加單位土地住房供應戶數的控制指標,從而有效控制大戶型的數量,確保普通住房的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