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yè)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01-27 瀏覽:8482
各會員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導則》等,對在施工現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均作了明確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是貫徹以人為本的治國方略,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進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增強其預防和控制事故風險的能力,是切實保障建筑行業(yè)廣大從業(yè)人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經對我市保險公司及其市場份額的了解,在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充分協商后,經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批準,現就推廣建設工程意外傷害
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作協議的過程及要點。
雙方擬簽訂的合作協議,在第一稿的基礎上,經企業(yè)管理部與保險公司確定了協議的框架和基本原則。第二稿經秘書處各部門會審,提出修改意見,同時企管部征求了我會法律咨詢專家中3名專家的意見。第三稿形成后,分別召開了市屬總承包企業(yè),外駐總承包企業(yè),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不分屬地)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力爭行業(yè)整體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報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合作協議”。經常務理事會全票表決通過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簽訂了《合作推廣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協議書》,本合作協議相對會員單位而言,僅是框架性的協議,其要點如下:
1、我會擬通過行業(yè)自律措施,對該保險險種予以推廣,為防止保險業(yè)務員影響各會員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擬定了保險公司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禁止該公司業(yè)務員上門強制宣傳的條款。擬定了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優(yōu)質服務的條款。
2、堅持了會員單位自主、自愿、自由的原則。會員單位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自愿選擇保險金額及保險險種,自由洽談保險條款;
3、為會員單位提供了優(yōu)惠的價格。協議中供會員單位選擇的兩種金額,按照中國保監(jiān)會核準的費率分別為1.875‰,1.5‰,請各會員單位與市場價格比較后自主決定;
4、確立了會員單位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爭議時的調解機制和解決爭議的優(yōu)先次序,即先調解,再仲裁,后訴訟的程序。我會由企業(yè)管理部負責具體工作。聯系電話:于占魁,83193948,張世倉,83193958;
5、對保監(jiān)會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出現,其效力優(yōu)先于原格式合同條款。其特點在于:一是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主體地位,二是結合我市建筑行業(yè)的特點,選擇了按工程總造價計算保險費的方式,放棄了按建筑面積或按計名投保的方式。但是,這種放棄并不影響會員單位自愿選擇這兩種方式。三是對保險期限作了明確的細化,四是對投保、理賠等作了程序性約定;
6、會員單位憑已繳納當年會費記錄的會員證書享受保險公司提供的優(yōu)惠價;上一年度的百強企業(yè),憑協會企業(yè)管理部的證明,享受百強上榜企業(yè)的優(yōu)惠價;
7、各專業(yè)公司會員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總承包單位已辦理了按工程造價方式的意外傷害保險,則,我會的專業(yè)承包單位會員,可以和總承包單位享受同等權益,但是,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直接發(fā)包項目除外;
8、若有會員單位需要在本框架協議的基礎上,增加醫(yī)療保險的相關內容,條款可自行商談,推薦的優(yōu)惠價格為:
企業(yè)類別 |
每人保險金額 | ||
意外身故15萬, 意外殘疾10萬 |
意外身故10萬、 意外傷殘10萬 |
意外醫(yī)療費用 1萬 | |
一、建筑業(yè)協會百強企業(yè) |
0.6‰ |
0.48‰ |
0.25‰ |
二、其他建筑業(yè)協會會員 |
0.8‰ |
0.675‰ |
0.30‰ |
三、非建筑業(yè)協會企業(yè) |
1.0‰ |
0.75‰ |
0.35‰ |
建筑工程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說明如下:
(1)、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無論1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傷害事故,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y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報銷的醫(yī)療費用,本公司不扣除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100%的比例給付醫(yī)療保險金。
(2)、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1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合同的保險期間一致。
9、合作協議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實施中無異議,到期可自動順延。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如無不當,將與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議。
二、《合作推廣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協議書》供會員單位參考,會員單位可以不受本協議的限制,另行商談價格及保險條款。《合作推廣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協議書》:
甲方:深圳建筑業(yè)協會
乙方: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為了更好地促進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保護建筑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增強建筑施工企業(yè)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導則》的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會員單位投保“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調整協會的文明工地、雙優(yōu)工地等評優(yōu)、評獎辦法,對協會會員是否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一項重要因素。
二、甲方對會員單位做相關宣傳工作。
三、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會員單位證明,提供經綜合評價的百強企業(yè)名單、優(yōu)秀企業(yè)上榜名單。乙方給出相應的優(yōu)惠費率。乙方給出的最優(yōu)惠費率不得高于乙方給其它企業(yè)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率。具體優(yōu)惠費率見本協議附件一。
四、甲方的會員單位有權自主選擇保險公司,保險險種以及保險金額。甲方對其會員單位投保不作任何承諾,對保險合同的履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乙方設立專門服務窗口和理賠綠色通道,為甲方會員單位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根據發(fā)生的情況,一般事故理賠在手續(xù)齊全后五個工作日內賠付,重大事故在手續(xù)齊全后十個工作日內賠付;
六、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會員單位投保該險種的明細表;
七、乙方向甲方會員單位將提供全方位的團體保險服務;
八、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作為市場競爭的宣傳材料,私自到甲方會員單位進行帶有強制性的投保宣傳,不能就此項協議書損害甲方在會員單位中的信譽,如有發(fā)現此類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聲明取消此項合作協議;
九、保險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投保人和乙方發(fā)生爭議的,應本著友好協商精神解決。采取先調解后仲裁的方式,調解人為深圳建筑業(yè)協會,經調解人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協議期限:本協議期限為五年,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再與其它保險公司簽定開展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的相關協議;乙方不得與建設局屬下的其它協會簽定開展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的相關協議。
十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十二、本協議期滿時,如甲、乙雙方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一方對此協議有異議,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收費標準;
附件二: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特別約定;
附件三: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代碼:D04);
(內容略,可到保險公司設在建藝大廈20樓索取,聯系電話:83787625,83785125,81681828)。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yè)協會
二00五年元月七日
附件一:
建筑工程項目期間總保險費=工程總造價×保險費率
企業(yè)類別 |
每人保險金額 | |
意外身故15萬,意外殘疾10萬 |
意外身故及傷殘10萬 | |
一、建筑業(yè)協會百強企業(yè) |
0.6‰ |
0.48‰ |
二、其他建筑業(yè)協會會員 |
0.8‰ |
0.675‰ |
三、非建筑業(yè)協會企業(yè) |
1.0‰ |
0.75‰ |
附件二:
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特別約定
本特別約定附加在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上,作為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之一。本特別約定和保險單、“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特別約定執(zhí)行。其他按保險單、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投保范圍和對象的約定
1、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施工活動的企業(yè),應依法為在施工現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2、在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yè),并與施工企業(yè)建立合法勞務關系的人員,均為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
3、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作為投保人并支付保險費。與總承包單位建立了專業(yè)分包或勞務分包關系的單位,其在該工程項目上工作的人員,與總承包單位的人員享有同樣的權利。
二、保險責任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因遭受工傷意外事故(包括被保險人因公外出辦事或上下班往返途中遭受意外傷害,但不包括職業(yè)?。е律砉驶驓埣?,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工傷意外事故以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認定為準。在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供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工傷認定書后,本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三、責任免除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蓄意違章、違法,或無有效資質操作施工設備,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蓄意”須由保險公司依相關法律程序取證確認。
四、保險期間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保險期間自建設工程開工、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本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2、施工企業(yè)因故停工的,須及時書面通知本保險公司,申請暫時中止保險合同;復工也須及時書面通知本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工程停工期間,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工程重新開工后,保險期間相應順延。但累計有效保險期間不得超過保險合同對保險期間的規(guī)定。
3、若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本保險公司不退還任何保險費。
4、保險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辦理續(xù)保手續(xù)。如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之后一個月以內,本保險公司不加收保險費。
5、如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在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后,則本保險公司自原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的次日零時起加收保險費。保險費計算公式見本特別約定第五條規(guī)定?;蚋鶕嶋H情況協商解決。
五、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本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記人數的承保方式,以工程項目為保險單元。以建設工程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
2、本保險公司提供兩種保險金額供投保單位選擇:
(1)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萬元。
(2)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額15萬元,意外傷殘保險金額10萬元。
3、保險費按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總造價計收,按下列公式計收保險費:
施工未滿期限
合同施工期限
4、投保人應在投保時一次性繳納保險費。
六、索賠資料的約定
分包企業(yè)的工作人員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向本保險公
司申請保險金時,須提供該工程項目的分包合同;
用人單位須出具被保險人出險當月的工資表。確實無法提供工資表的,須提供相應的其他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等其他證明資料);
如發(fā)生意外死亡事故,保險公司到場調查取證或投保單位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七、解除合同的約定
本合同一經成立,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但如投保人違反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