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建規[2008]7號
各區建設局、光明新區城建辦,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勞務分包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勞務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的和諧發展,根據《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建設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筑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勞務分包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勞務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的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勞務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勞務施工作業,是指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砌筑、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建筑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以下簡稱勞務承包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勞務工,是指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上崗及安全操作等資格,在建筑勞務企業中直接從事建筑勞務作業的勞務工人。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區建設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負責對建筑勞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深圳建筑業協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建筑勞務分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勞務承包人資質的統一管理。
勞務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向市建設部門申報企業信息,申領建筑業企業誠信手冊。
勞務承包人不得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承接、組織建筑勞務作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轉讓、出借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前款規定的企業誠信手冊的辦理程序,由市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公布的人工費指導價格標準,合理確定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作業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勞務分包作業費用清單,該費用包括工人工資、勞務企業合理的管理費等。
投標人應當將勞務分包作業款作為非競爭性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單列。
對于使用預選承包商名錄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總承包企業參與投標時應當提供與勞務企業簽訂的合作意向書。
第八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已經納入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管理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承包人,并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明確負責該分包工程的勞務隊長,并由勞務發包人依法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
鼓勵當事人使用市建設部門制定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條 勞務發包人對所承接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等總負責。
勞務承包人在實施建筑勞務作業過程中,應當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服從勞務發包人的調度安排,接受勞務發包人的監督管理,確保建筑勞務作業的質量和安全,并有權拒絕執行危害質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業程序。
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建筑勞務作業的類別、數量、延續時間、勞務承包人名稱、勞務隊長、技術員和各班組長等信息;并為勞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臨時設施、作業要素和作業面。
第十一條 勞務承包人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工程施工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勞務作業項目施工實行勞務隊長負責制。
本辦法所稱勞務隊長,是指由勞務承包人聘用并對項目施工勞務作業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人員。
勞務隊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勞務承包人指派的勞務類別,組織勞務工開展勞務作業;
(二)協助勞務承包人與雇用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務工上崗及安全操作資格證;
(三)負責現場勞務工每日出工記錄、編制月工資報表;
(四)對勞務工進行入場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業技術交底;
(五)協助落實勞務工生產生活條件;
(六)建立完整的施工現場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務承包人應當自聘用勞務隊長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設部門辦理勞務隊長備案手續,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勞務隊長身份證明、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二)勞務承包人頒發的勞務隊長聘用證書;
(三)勞務隊長工作業績、組織勞務隊伍情況;
(四)市建設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申請,市建設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誠信手冊;勞務隊長信息發生變更,勞務承包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勞務承包人應當與建筑勞務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承包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有關規定為建筑勞務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二)有計劃地組織建筑勞務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上崗培訓和安全培訓;
(三)在組織勞務工進場前,應當將勞務工人員名單造冊送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部門和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條款,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務承包人撥付建筑勞務作業款,并監督勞務承包人發放建筑勞務工工資。
勞務承包人拖欠勞務工工資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勞務承包人應當建立嚴格的建筑勞務工工資管理制度,編制工資支付表,并根據勞動用工合同的規定,按月、足額向建筑勞務工發放工資。
勞務承包人應當保存上述工資發放資料2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對在我市范圍內發生的建設工程勞資糾紛或者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根據“屬地管轄、分級管理“原則,由區建設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八條 勞務發包人或者勞務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關部門查實認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勞務工工資的,由市建設部門依法暫扣其資質證書直至付清工資:
(一)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資數額達5萬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資人數達10人以上的。
第十九條 勞務發包人或者勞務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由市、區建設部門作不良行為記錄:
(一)勞務承包人使用未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登記或者未經備案的勞務隊長的;
(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務合同的;
(三)勞務發包人未按規定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的;
(四)勞務發包人未選擇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勞務分包企業的;
(五)不配合市、區建設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勞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分包價款的;
(七)勞務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任務的;
(八)勞務承包人未委派項目勞務隊長等管理人員的;
(九)勞務承包人的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崗位技能證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十)雇用勞務作業及其他人員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人克扣或者拖欠員工工資的;
(十一)勞務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誠信手冊承接、組織勞務作業的;
(十二)勞務承包人未編制工資支付表,未保存工資發放資料2年以上,未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十三)勞務發包人延期支付或者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的;
(十四)勞務承包人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十五)勞務分包人或者勞務承包人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
第二十條 勞務隊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并作不良行為記錄: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施工現場檢查的;
(二)雇用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上崗及安全操作資格證勞務工的;
(三)勞務分包施工現場無檔案資料或者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市、區建設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勞務人員出工記錄及月工資報表的;
(六)因勞務隊長管理責任拖欠勞務工工資,導致群體性事件的;
(七)經市、區建設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