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08-23 瀏覽:5007
按照《通知》和《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41號令)以及有關批復等文件的精神,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通知》下發之后的,按《通知》規定享受有關契稅優惠政策;在《通知》下發之前簽訂購房合同且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拆遷的,按照《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否則應照章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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