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10-17 瀏覽:3446
郭仲秋表示,近年來珠海市房地產發展迅速,但也有一些房屋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隨著《規定》的實施,房屋安全責任人得到了明確,相關處理手段也將條文化。
《規定》中明確要求,被鑒定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房標志并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在未解危之前,不得自行使用或出租、轉讓、抵押和投保。郭仲秋還表示,建設局會和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等單位合作,通報危房名單,使其無法交易。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危房的,《規定》中明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采取從修繕、改建、臨時搬遷乃至拆除等必要的措施。
對于學校、醫院、商場等百姓聚集的公共建筑安全,《規定》中明確規定了今后珠海市的公共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每5年應當作一次安全鑒定,以保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同時要求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危險房屋動態信息管理系統,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另外,《規定》還要求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建筑結構性能觀測系統,建筑設計應留有觀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據了解,國內已有建筑安裝此類系統,但管理者以法規形式提出要求尚屬首次。
珠海市副市長霍榮蔭在會上表示,《規定》的實施填補了珠海市房屋管理法規的空白,加強了對危房的管理,將使全市依法行政邁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