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晶報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13 瀏覽:977
深圳市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和260公里海岸線,海域資源較為豐富,開發利用潛力較大。近年來,我市海域使用需求增長迅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須改變現狀,推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逐步改善、開發保護空間合理布局、開發方式切實轉變。
近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精神,嚴格規范我市海域使用行為,加強對海域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按照“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陸海統籌、規劃先行和節約集約利用”的基本原則,將具體要求落實到海域使用規劃、海岸線保護管理、海域使用權取得、海域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
創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條例》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原則,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嵌入海域使用的各個環節,規定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線利用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并不得與其相沖突;嚴格管控圍填海用海,除國家批準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建立海洋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建立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保護制度;嚴格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油類廢水、非法傾倒廢棄物等九類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并對其設定更為嚴格的罰則。
加強海岸線保護 嚴守自然岸線
按照國家關于嚴格保護自然岸線的要求,《條例》設立專章創新了若干保護我市海岸線的規定,實行海岸線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海岸線的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三個類別,并就各類岸線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明確本市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健全特殊岸線保護制度,將優質沙灘、典型地質地貌景觀、紅樹林等所在岸線列入嚴格保護的岸線范圍;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岸線,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對自然岸線進行整治修復,保持岸線的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不能滿足自然岸線占補平衡要求的建設項目用海申請不予批準。
構建海域使用規劃體系 完善規劃管理制度
《條例》遵循“規劃統籌,先規劃、后使用”的原則,對海域使用規劃管理進行了制度創新,明確規劃海域使用相關規劃的編制應當納入我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一管理,嚴控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用海項目,保障海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構建以我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統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為支撐,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為審批依據的層次分明的規劃體系;以海岸帶作為陸海統籌的重要空間載體,強化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在海岸帶地區的引領和統籌,實現海岸帶地區功能布局、配套設施、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協同發展。
創新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規范海域使用行為
《條例》明確了海域使用權取得的具體情形,將公共設施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等用海項目納入申請批準目錄。屬于目錄所列情形的用海項目,可以通過批準申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用海項目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考慮到實踐中政府公共用海的公共屬性以及特殊情形下用海的緊迫性,《條例》明確規定四類情形無須取得海域使用權,但同時要求該類用海情形應當劃定管理范圍并簽訂管理協議,以明確管理責任人及管理責任。
《條例》從海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發,新設了海洋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施工許可等幾類必要的許可事項,并對每個許可事項的條件和材料要求進行明確。
創新海域使用監督管理制度
《條例》創新建立了海監綜合執法體制、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及海域使用管理社會監督制度。其中,海監綜合執法體制一攬子授權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負責海上執法,并明確其職責定位,理順執法體制機制,從而完善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違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解讀
一、《條例》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有哪些制度創新?
《條例》共計8章91條,包括總則、海域使用規劃管理、海岸線保護管理、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海域使用權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在如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一是,創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二是,構建海域規劃體系并完善相關規劃管理制度;三是,創新海域使用權出讓制度;四是,創設劃定管理范圍,明確幾類特殊類型的公共用海情形無需取得海域使用權;五是,創設海洋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六是,創新海域使用監督管理制度。
二、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條例》明確規定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申請批準使用海域目錄,將公共設施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等用海項目納入目錄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用海項目屬于目錄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批準申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用海項目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同時,為了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的方針,《條例》專門規定了海域使用權出讓的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不符合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要求、可能破壞海域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且無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七種情形不得出讓海域使用權。
三、哪些用海情形無需取得海域使用權?
《條例》明確下列用海行為無須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是應當遵守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1)建設、維護公共航道和錨地;(2)建設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3)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活動;(4)為重大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臨時輔助性設施且在十二個月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的。同時,為明確相關單位的管理職責,《條例》規定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上述項目用海管理責任人,劃定管理范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四、建設海洋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哪些規定?
《條例》建立海洋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一是強化海洋工程規劃管理。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用途、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等規劃管控要求。二是創設海洋工程許可類型?!稐l例》從海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發,新設了海洋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施工許可等幾類必要的許可事項,并對每個許可事項的條件和材料要求進行明確。三是加強海洋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海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開展竣工測繪,并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海洋工程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分期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產權登記,不得投入使用。
五、海域保護和使用怎樣做到公眾參與?
《條例》在以下方面建立了海域使用管理公眾參與制度:一是,明確對“編制、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涉及海洋保護和使用的有關專項規劃”等四類事項,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詳細規定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和意見處理方式。二是,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請”等三類事項,規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舉行聽證會。三是,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社會監督制度?!稐l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向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舉報。